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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该是最高法出司法解释,而是人大应当出面修改***罪。
改什么呢?“准***行为”到底是纳入***罪、单独成罪还是不为罪,必须有个说法。
***罪立法的时候,它想要处罚的情况是非常少的,只有以“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”强迫妇女***的才成立此罪,例外按1984年司法解释来看,只有极少的几个,比如***患重病、熟睡的妇女、与***等无行为能力人***、监护人***被监护人等,除了这几个例外以外,都需要使用的手段足以令受害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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